臺中市第 25 屆 大墩美展簡章

臺 中 市 第 25 屆 大 墩 美 展 簡 章

美展徵件簡章暨送件表逕自大墩美展網站(http://www.dadunfae.taichung.gov.tw/)下載使用


一、目的:為提昇藝術創作水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臺中市政府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臺中市第25屆大墩美展籌備委員會、臺中市立美術館籌備處
三、參賽資格:
(一)從事藝術創作之國內外人士。
(二)不限參賽類別,但每類限送一件。抄襲、臨摹、冒名頂替他人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3年內不得參賽。
(三)參賽作品須為個人在106年(含)以後之創作,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中得獎、入選之作品
(含連作中之部分作品)不得參賽。
四、類別及規格:
01、墨彩:畫心限135公分70公分之對開以上(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連框裝裱或捲軸不 得超過230公分150公分。
02、書法:對聯或中堂,畫心限135公分70公分之對開以上,連框裝裱或捲軸不得超過230公分 (長)150公分(寬)。
03、篆刻:請參照第五點「參賽方式」之相關規定。
04、膠彩:50號(含)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
05、油畫:50號(含)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
06、水彩:對開以上,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公分(不得電腦合成、數位輸出),本類創作可含粉彩。
07、版畫:4開以上,作品須以鉛筆簽註版次、畫題、年代及簽名,裝框後不得超過176公分142 公分。
08、攝影:裝框前作品長邊限90公分~120公分,裝框後長邊不得超過150公分,作品可採單張或排版後組照參賽(單張作品參賽主照請特別註明,並請另加送三張810吋(20.3公分25.4公分)相關參考作品)。
09、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作品高、寬、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含底座,其中最長邊不
 得超過250公分),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 布置;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
10、工藝:材料不拘,請以堅固木箱裝運,外箱須貼組裝完成及展示形式相片。
a、平面作品:裝裱後高、寬皆不得超過250公分。
b、立體作品:高、寬、深加總不得超過440公分(含底座,其中最長邊不得超過250公分)。
 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50公分(裱於圖板者尺寸同平面作品之規定)。
11、數位藝術:可以靜態、動態、互動等數位藝術作品參展,完整作品規定請參照第五點「參賽方式」。
※ 01~08 各類作品必須精細裝裱完整(玻璃裝裱不收)。
五、參賽方式:
(一)初審:
1、線上報名:參賽者請上大墩美展官網(https://www.dadunfae.taichung.gov.tw/),上網完成線上報名,另參賽作品照(圖)片,以掛號方式郵寄「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25屆大墩美展○○類初審」,作品照(圖)片背面註明題目、姓名、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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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紙本報名:備齊送件表暨作品照(圖)片,掛號郵寄「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視覺藝術科」收,信封註明「參加臺中市第25屆大墩美展○○類初審」。送件表請詳細填寫相關資料、貼附作品照片(數位藝術類貼附輸出之圖片);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3、線上及紙本報名之照(圖)片:
a、參賽作品之照(圖)片810吋(20.3公分25.4公分)一張(照片務求清晰,貼附於送件表)。
b、篆刻類以閒章為主,並以參賽作品之5至8方印拓、酌附邊款黏貼於八開(35公分34公分
或70公分17公分)宣紙,不須裝裱;不須附照片。
c、平面類作品得另加細部(放大)照片810吋(20.3公分25.4公分)一張。
d、攝影類作品之照片可格放或經電腦後續處理為長邊10~12吋(25.4公分30.5公分)(單
張作品參賽者,請另加送三張810吋(20.3公分25.4公分)相關參考作品,並於背
面註明姓名及題目;參賽主照請特別註明)。
e、工藝類、雕塑(含立體複合媒材)類皆須另加作品頂、左、右、背面等不同角度之810
吋(20.3公分25.4公分)照片各一張。
f、數位藝術類:請將作品以A3(42公分29.7公分)大小輸出圖片報名,並須繳交參賽作品數位檔或可執行檔。非平面類作品請加附作品說明紙本一份,以上檔案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4、作品不符本簡章規定者,不予審查。
5、所有資料及照片、拓文審查後一律不退還,送件前請自行拷貝留存。
6、送件表暨簡章可逕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http://www.culture.taichung.gov.tw/)
 下載。
(二)複審:原件作品送件至「40359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
1、初審通過者,入圍名單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並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繳交作品原件
參加複審。
2、篆刻類送作品印拓一幅(以印泥鈐拓8至12方、酌附邊款)暨全數原印材(須盒裝妥當),
形式以捲軸或裝框皆可(手卷不收);畫心以150公分45公分為上限。
3、數位藝術類:
a、數位影像靜態平面作品須輸出A0(118.8公分84.1公分)尺寸,框裱完成。且附完整作品圖檔格式電子檔,並燒錄成光碟,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
b、非屬靜態之數位藝術作品,須附格式為10分鐘以內之完整作品數位檔案,以及作品安裝說明,且作品數位檔中不得出現作者資料。數位檔案應燒錄成光碟,內含原始數位檔以及可執行檔,並註明作品名稱及姓名。如有特殊裝置或放映設備,由作者提供器材並應配合審查需要,自行完成作品之布置。布置後空間不得超過高2.4公尺長3公尺寬3公尺。
c、正式展覽時,主辦單位有權依展示規劃及展覽效果調整每件作品展出區域之尺寸。
4、參賽作品原件由主辦單位製據簽收,退件時憑據領回;得獎名單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布,並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
(三)大墩獎:各類第一名加送3件參考作品(規格參照第四點),由各類評審委員召集人共同遴選出5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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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獎得主,於頒獎典禮公布;獲大墩獎之作品由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