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聯誼攝影比賽

第 39 屆中華民國攝影團體 聯誼攝影比賽  │實施辦法│

歡迎會員踴躍參加,請將 作品相片沖洗 5x7 彩色
參加者每人限20張以內,作品背面須貼參加表(如附件), 並註明團體名稱、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本會收件截止︰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5點前) 此活動由學會同一寄送主辦單位
              收件點:詠欣沖洗店   台中市西區五權一街 94 號
                            本會會務中心   台中市西屯區大信街 60 號 9F-1
請於 11/25 前寄至本會會務中心
(40746 台中市西屯區大信街60號9F-1   台中市攝影學會 收)

主辦: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1、題材︰限當日參加攝影活動之模特兒。《 108 年 11 月 3 日 (日)國立中央大學》
2、規格︰沖洗5x7彩色照片。
3、張數︰參加者每人限20張以內,作品背面須貼參加表(如附件), 並註明團體名稱、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4、評審時間︰民國 108 年 12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30
地點:桃園市陽明公園管理中心禮堂 (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199 號  )

一、宗旨︰為提倡正當娛樂,切磋影藝,並促進各攝影團體及友會間之情感交流與和諧,特 舉辦此聯誼活動及攝影比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部、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三、主辦單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四、協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委陳學聖服務處、桃園市議員彭俊豪服務處、國立中央大學、全國各攝影團體。

五、贊助單位︰財團法人維他露基金會、郭祿食品有限公司。

六、參加單位︰待登記截止後,專函通知所有參加團體。

七、日期︰ 108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日 )。上午 10:10 起至下午 16:00 止。

八、地點:國立中央大學

九、報 到 處:國立中央大學正門

十、聯誼費用︰各參加團體請於報名時繳納參加費新台幣 參仟元整。
        請將報名費匯入: 郵政劃撥帳號:01099547    戶名︰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十一、模  特  兒︰
1. 由主辦單位提供模特兒十位,各參賽團體,亦可自行推薦模特兒參與攝影比
賽,但需附生活照 (5 x 7) 一張,以利影賽作品對照。
2. 模特兒不論由主辦單位提供、亦或由各團體自行推薦,依聯誼精神應對所有 參與聯誼所屬攝友開放拍攝,不可禁止、阻礙聯誼攝友之拍攝。( 若經攝友 舉發,經大會查證屬實,且經大會提醒仍違反者,該違反聯誼精神之攝影團 體,將處以停止本次聯誼攝影比賽權。)

十二、攝影指導︰各參加團體所推薦之模特兒及彩妝,由該團體負責及指導。

十三、比賽規則:1. 題材︰限當日參加攝影活動並佩帶大會標幟之模特兒。
2. 規格︰沖洗 5 x 7 彩色照片
3. 張數︰參加者每人限二十張以內,作品背面須貼參加表,並註明團體名稱、 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 ( 附件五 )。

十四、收件截止︰民國 108 年 12 月 2 日前 ( 送達為憑 )
逕寄 32545 桃園市龍潭區民族路 370 巷 3 弄 2 衖 7 號 社團法人桃園攝影學會   聯賽主席   楊藍田先生 收

十五、評審時間︰民國 108 年 12 月 14 日 ( 星期六 ) 上午  09:30
地點:桃園市陽明公園管理中心禮堂 ( 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199 號  )

十六、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邀請國內攝影名家擔任評審。

十七、獎    勵︰
1. 金牌獎: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64G 記憶卡乙份。
2. 銀牌獎:二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32G 記憶卡乙份。
3. 銅牌獎:三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16G 記憶卡乙份。
4. 優選獎:四十名  各頒精美獎牌乙面、鏡頭清潔筆乙隻。
5. 入選獎:一百名  各頒精美獎狀乙幀、高級吹球乙個。
6. 團體獎: 凡優選以上作品,張數最多之前三名,由主辦單位致贈該團體大型獎盃壹 座。( 張數相同時,以累計分數計算之︰金牌五分、銀牌四分、牌三分、優 選二分、入選一分 )。 附則︰金、銀、銅牌,每人限得壹獎。每人限代表一個團體,不得由兩個 以上團體選送作品參加,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八、通    知︰入選名單於 108 年 12 月 24  日前通知參加團體,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

十九、備    註︰
1. 參加活動之各攝影團體交通、住宿請自理。
2. 郵寄作品前,請先行妥善包裝保護,作品如於郵寄途中發生不可抗力之損 害及意外,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3. 作品不得冒借、重複、翻拍、拷貝等情形,違反該項規定者、取消得獎資格, 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4. 參展作品,主辦單位得在報紙、雜誌、網路等媒體發表之權利,不另給酬。
5. 凡參加本次攝影比賽者,視同同意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