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秀林之美》攝影徵件活動開跑!
《看見。秀林之美》攝影徵件簡章 | |
壹、指導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花蓮縣政府。 貳、主辦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參、協辦單位:花蓮洄瀾攝影學會、花蓮花青攝影學會、花蓮縣攝影學會。 肆、參與對象:愛好攝影之國內外人士皆可參加。 伍、徵件主題: 一、取景範圍:秀林鄉轄內。 二、攝影主題分為兩組: (一)人文風情組:以鄉內活動、耆老人物攝影、歷史遺跡、工藝產業等具有太魯閣族文化元素為攝影題材。 (二) 自然景觀組:以自然風光、地景特色、日夜晨昏風貌、特有動植物、自然生態等為攝影題材。 三、拍攝時間: (一)人文風情組:104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 (二)自然景觀組:107年1月1日至109年6月30ㄖ。 陸、報名時間:自109年4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以郵戳時間為憑,逾期不受理)。 柒、報名方式: 一、紙本收件:請下載電子檔報名資料,並確實填寫附件三(攝影徵件活動報名表及作品資訊表),黏貼於作品背面;並將報名表資料、攝影作品一併掛號郵遞方式郵寄至本所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62號(秀林鄉公所文化觀光課)。 二、 親送收件:可親送至本所文化觀光課收件,收件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至下午16:00止。 三、 參賽信封請註明「參加《看見。秀林之美》攝影徵件活動」。 四、 參賽作品可用硬紙板保護以避免受損,如因郵遞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五、 聯絡窗口:文化觀光課03-8612116分機718 彭小姐。 捌、 作品規範: 一、 參賽作品須為沖印或輸出6吋X8吋相片(不拘彩色或黑白),不留白邊,並需於每件參賽作品背面浮貼「作品報名表暨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二、 參賽作品每人最多以10件為限,不收連作。 三、 參賽者可對作品進行後製(僅限調整亮度、飽和度、對比度、銳利度、重曝、疊片等),不得抄襲、重製、拷貝、裝裱(包括增加或減少原始影像的元素)。 四、 入圍作品須依照通知於期限內上傳指定雲端連結交付「調整前原始檔(RAW或JPG檔)」以及「調整後作品檔(JPG檔)」兩種數位檔案。數位檔案應具備1000萬畫素以上之品質,如無法於期限內繳交兩種檔案,取消入圍資格。 五、 若作品有清楚可辨視之人物時,需於通知入圍後隨作品原始檔附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果是未成年(20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併送本所;惟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若獲獎經本所公開運用時,被攝人物提出侵權之訴並經判決確定者,本所除得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金外,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本所無關。 六、 每件作品之報名表、作品資訊表應填寫完整,以利主辦單位通知入圍收件及寄送得獎等相關通知書,並維護自己權益;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七、 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所屬員工,不得參加該項比賽。 玖、獎項: 一、金獎2名,每人各得獎金15,000元,獎狀1只 二、銀獎2名,每人各得獎金12,000元,獎狀1只 三、銅獎2名,每人各得獎金10,000元,獎狀1只 四、優選10名,每人各得獎金5,000元,獎狀1只 五、佳作40名,每人各得獎金2,000元,獎狀1只 六、入選60名,每人各得獎金1,000元,獎狀1只 ※得獎獎金應依所得稅法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所得稅(本國人士10%,外籍人士20%)及健保補充保費,稅額未達新臺幣2,000元者得免扣繳。 壹拾、評審辦法: 一、評審標準:主題景致30%、美感意境25%、創意感動25%、拍攝構圖20%。 二、由本所邀聘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之。 三、評審結果暫定於109年8月公布於本所官網,並以電話或專函通知得獎人,未得獎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參賽作品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獎項得予從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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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看見秀林之美攝影徵件簡章.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