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銜授與辦法

  78.04.07 第12屆第4次理監事會通過
  75.12.29 第13屆第12次理監事增訂第六條(4)(5)項
  77.12.06 第14屆第6次理監事修定第六條(3)(4)、第十三、第十五條,增列第十一條
  75.12.09 第14屆第15次理監事會增列第二十條
  86.12.09 第18屆第14次理監事會修正第十八條
  92.12.18 第21屆第12次理監事會修正第六條(3)項
  96.06.24 第23屆第10次理監事會修正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97.01.13 第2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三條
  98.12.20 第24屆第10次理監事會增訂第二章第六條第(3)小項、增訂第三章第十條
100.12.18 第25屆第10次理監事會增訂第一章第三條、修正第二章第六條
100.12.18 第25屆第10次理監事會增訂第二章第六條第(5)小項、第三章第十二條第(2)小項、第廿五條
102.05.26第26屆第8次理監事會增訂第六章第十三條
104.10.12第27屆第11次理監事會修正第二章第六條第(5)小項、第三章第十二條第(2)小項
105.01.05第27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會刪除第二章第六條第(5)小項、第三章第十二條第(2)小項

 

第—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為提高影藝水準,鼓勵會員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考選之榮銜分為碩學會士(A.P.S.T.C)、博學會士(F.P.S.T.C)兩種;
    頒贈之榮銜有榮譽博學會士(Hon F.P.S.T.C)一種。

第三條:本會考選分三類:
    1.黑白藝術攝影照片類。
    2.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
    3.攝影學會理論類。

第四條:本會榮銜每年考選一次,由申請會員提出作品及文件,經榮銜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並提請理監事會核議准許後授與,年度內如無適當人選,可以從缺。

第二章 碩學會士

第五條:凡取得本會會籍,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可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申請碩學會士榮銜。
第六條:申請本會碩學會士榮銜,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
    2.資料卡。
    3.作品
    (l)黑白或彩色藝術攝影照片類:須提出高度藝術水準、卓越表現技法之長邊十四至十六吋照片十二張,
        並附該作品之數位資料光碟一份,如經評審通過,本會得保留數位資料光碟存檔或備用。
        (黑白、彩色必須分開,不得混用)。
    (2)榮銜評審委員,由榮銜主委聘任之,經超過半數之評委投票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3)凡本會對外舉辦之大型影賽(收件超過八百件),獲得銅牌獎以上或獲本會沙龍優選以上不限年度,
         累積12張,得列為免審申請授與碩學會士榮銜,免審通過之作品仍應放大一併送會。
    (4)投考本會沙龍凡年度積分達到60分,具有本會員身份者,授與碩學會士榮銜。       

第三章 博學會士

第七條: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一年以上之本會會員,且經常履行會員義務者,
    均可依照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考選本會博學會士。

第八條:申請本會博學會士,除提出申請書、資料卡外,並須提出高度藝術水準,
    精湛表現技法之作品十六張。(作品種類、尺寸及其他規定與碩學會士同)。

第九條:曾通過碩學會士之作品,不得用於申請博學會士

第十條:評選經全體評委「過半數加一票」通過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一條:本會博學會士作品參加本會舉辦之展覽或印行書刊時,除國際性者外,
        其作品不受審查,如自願接受審查爭取榮譽者,聽其自願。

第十二條:投考本會沙龍,凡本年度積分達到80分且為本會碩學會士者,
        並加入本會為永久會員者,始授與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三條:(l)本會會員與新加坡影藝所研究會會員投考對方學會榮銜雙方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通過後由對方學會頒發證書並為名譽會員。
        (2)新加坡影藝所研究會會員投考本會沙龍比照投考榮銜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通過後頒發證書並為名譽會員。碩學會士互相承認,博學會士互相投考。
        (3)國外攝影學會會員投考本會沙龍或榮銜費用全免,通過後頒發證書並為名譽會員。

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四條:凡對攝影藝術有高深成就之知名人士,不論國籍與是否本會會員,其對影藝之倡導不遺餘力,事
      蹟照著,或對本會會務之建立發展有卓越之貢獻者,均可依照規定,頒贈本會榮譽博學會士榮銜
     ,以表彰其對攝影界之奉獻。

第十五條:榮譽博學會士,不接受申請與堆薦,由本會榮銜主委提名,經理監事會核議,以出席理監事三分
     之二投票通過,始得贈予。

第五章 榮銜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榮銜評審委員設置主任委員一人,秘書一人,評審委員若干人,擔任榮銜評審及堆舉之有關行政
      事宜。

第十七條:榮銜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兼任之,秘書由主任委員選任之。

第十八條:榮銜評審委員須為本會會員中具有博學會士或獲本會榮譽博學會士資格者,或會外人士,由主任
     委員聘任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凡獲得榮銜之作品,如經發現非本人親自拍攝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則於會刊發表撤銷
     其所獲榮銜。

第廿條:凡獲得榮銜之會員,如因會章第八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而取消會籍者,其榮銜不予保留。如因會章第
    八條第二項所列情事而取消會籍者,其榮銜一併取消,如欲保留者,應補繳所欠之會費,即恢復榮銜資格。

第廿一條:申請碩學會士,須繳手續費新臺幣一千元,博學會士者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繳者不予評審。
     不論評審通過與否,所繳費用概不退還。本會郵撥帳戶:00240754號。榮譽博學會士免繳。

第廿二條:凡評審通過者須另繳證本費一千元,不繳者視同棄權。

第廿三條:送審作品,毋須裝框。除准用卡紙襯裱外,不得用木板或鏡框否則不予評審。

第廿四條:本會申請作品及文件,請送(寄)交臺中市本會。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月底為收件期,十二月評審,
     次年一月公佈及頒發證書,二月退件。

第廿五條:送審作品本會盡力負責保管,如遇不可抗拒之損失時,不負賠償之責;通過之榮銜作品,
     本會有權作任何方式發表,以廣宣傳不另致酬。

第廿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博 碩學會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