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攝影沙龍簡章 部分條文修正公告

臺中攝影沙龍簡章 部分條文修正公告

105.06.22 第二十八屆第四次理監事增訂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

修訂之條文105年07月01日起開始實施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規格:

參賽作品由網路投遞交件者,需依本會〝沙龍網路投件規則〞辦理。

第五條:投件方式與規格:

(一)參加台中沙龍評審之作品,參加者可選擇使用「相片」或「電子影像檔投影」方式接受評審。

(二)使用相片時,單幅相片短邊不得小於10英吋,長邊不得大於16英吋,黑白彩色不限。所有作品皆需檢附數位檔案,供本會後續相關作業使用。

(三)全程均採用相片投件者,投件期間無需任何費用。

(四)不論採數位投影或相片投件,在投件有效期間內,只可變更作品投件方式一次。

(五)凡選擇或變更為數位影像檔投件者,不論評審次數尚餘多少,均須繳交網路使用、設定及電腦處理費新台幣三千元正,一經評審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款。

(六)採數位影像檔投影方式評審者,須依本會”沙龍網路投件規則”辦理。

 

臺中攝影沙龍 題名表 可自行存取影印 貼於作品後